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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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透支本金49861.7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1146.83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已预缴,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