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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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3798号 原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E,住***。 法定代表人:毛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350210U,住***。 法定代表人:许末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湘,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由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新宏 人民陪审员邱燚清 人民陪审员杨惠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左月婷 |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