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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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309834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