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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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3.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给***的1.5万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548元,***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