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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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20204号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希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 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利欧华能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