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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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 金湖县金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 宿迁中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金湖县金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6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金湖县金辉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宿迁中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