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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145.3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施救费、鉴定检查费,共计11679.35元(原告***应在保险公司理赔后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负担606元,被告***、枣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3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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