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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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购物中心分公司 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587.6元([2019年5月租金为11331.65元,2019年6月租金11331.65元,2019年7月1日至8日租金为2924.3元)及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欠费当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培育及优惠期的租金差额20604.8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五、被告***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的债务向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高德长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