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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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708.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80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7元,由被告***负担1559元,原告***负担2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