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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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8574号 原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洪祥镇果元村。 法定代表人:范光永,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起诉书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原告只预交了500元案件受理费,对其诉请的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未主张明确的金额,按照法律规定,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口头通知后,原告亦未补充列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再次询问,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承担759600元的违约金及367700元的损失,本院通知原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庭审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了逾期不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逾期后,原告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武威市锦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