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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市保银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新泰市第三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1786元、护理费66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365.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81.9元的50%,计1740.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1元,由原告***负担496.23元,被告***、新泰市保银货运有限公司负担6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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