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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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1726751.16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由***负担3200元(诉讼费用已由***预交,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