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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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8,072.30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民币12,222.98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5,000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1元,鉴定费7,700元,均由被告大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