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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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天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6916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天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冀通公司在欠付天建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20元,由被告***、天建公司、冀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