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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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借款本金7600000元、利息987836.65元,合计8587836.65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0.87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里支行与被告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被告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抵押合同》中涉及的的抵押物:(位××区、3066-3073号、3557-3563号、3662-3663号、3045-3046号、3292号、3293号7处房产、位于××区、3295-3299号、3355-3362号、3095-3099号、3395-3397号、3402-3403号、3522-3523、位于××区**********角、3327号、3005号6处房产、平城区下寺坡街华严寺东侧新东方尚街一层1185-1193号、1016-1018号2处、位于平城区下寺坡华严寺东侧新东方尚街********、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2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