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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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旺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本金5909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79986.01元,并自2019年1月29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新乡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旺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23元,由新乡市明志冷轧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旺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