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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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989418元、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3610937元以及(2017)浙04民初44号案件的诉讼费253096元(扣除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在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二、驳回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7113元,由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422元,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6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