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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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华祥特殊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9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60元,减半收取2823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负担18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