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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5922.5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自2015年7月31日、2016年7月31日起均以7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2018年1月17日;自2018年1月18日起均以695922.5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2018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均自2018年4月12日起均以675922.5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付利息78710.22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债务在8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8元、减半收取计64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