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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0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75139元给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8元,减半收取为3479元(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为2563元,已预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上诉部分为5230元,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