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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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2月10日为8303.49元,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