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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488051.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8051.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8.1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0.98元); 二、如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于***名下坐落于苍南县(所有权证号:00032762)的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6年高抵字000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80万元为限。***、***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6年高保字005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60万元为限; 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6年高保字0042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7元,减半收取计4383.5元,由苍南县蓝艺文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