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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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17146.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1190元。 (以上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汇入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民支行:621799466001315885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