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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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马笑的损失56683元、赔偿***的损失23984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马笑损失177040.5元、赔偿***损失7490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连带赔偿死者马笑损失413094.5元、赔偿***损失174785.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4元(原告预交471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628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6707元,由原告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