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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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新兴达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创新兴达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3030.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9731.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926元,被告宁波创新兴达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元,被告***负担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