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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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正力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81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张祝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俞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顾彩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罗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4××××××××。 被执行人:宁波正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一灶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XM。 法定代表人:徐建芬,该公司总经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张祝君、俞瑾、顾彩多与被执行人宁波正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正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77元,其包括案件受理费527元,执行费650元,罚款1000元。截至2019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祝君、俞瑾、顾彩多实际受偿执行款5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正力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