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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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 二、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7元,由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