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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911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12628779。 责任人:蔡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提前解除被告***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330603170405)浙泰商银(随贷通简)字第(0058590193)号随贷通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15元,利息、罚息共计15329.39元,合计215328.54元(截至2020年4月27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共计15329.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解除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签订的编号为(330603170405)浙泰商银(随贷通简)字第(0058590193)号随贷通借款合同;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99999.1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罚息15329.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债务在3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水平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火娟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