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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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6813.6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