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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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省鲁棉集团天元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9804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以19804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条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质押的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52370元,由被告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5237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