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24672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24672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支出的律师费8600元; 四、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的债务,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的债务,就坐落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A座A2504号房产(邕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抵押登记的债权(邕房他字第168659号)后,原告***有权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邕房他证字第××号、担保债权数额1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原告***负担474元,被告***、***共同负担34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