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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亚洲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泗阳唯优家居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腾空位于泗阳县某某号原江苏亚洲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唯优家居有限公司厂房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腾空厂房之日止,按照每年612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泗阳唯优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亚洲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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