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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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