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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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同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47.95元(护理费1961.68元、误工费8586.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174.00元,由原告***承担216.00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