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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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4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9725.08元,共计483725.08元,减去已垫付的160000元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再给付原告***人民币323725.0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21元减半收取4510.50元,由原告***负担1630.50元,被告***负担2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