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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9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已预付),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