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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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合同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将该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