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丹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借款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6‰基础上上浮50%标准计算,即按月利率14.4‰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