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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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 共青城鑫冶钢铁有限公司 江西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青城华森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1,932,552.77元; 二、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在11,932,552.7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2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1248元,由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83248元,被告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0元。鉴定费1132630元,由原告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332630元,被告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