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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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研实植物营养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研实植物营养有限公司欠款57619元,2018年11月1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害赔偿金以5761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