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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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停止对号牌为浙A×××××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三叉路口加油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2019)浙0127执异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