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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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79元、罚息3675.76元、复利0.2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9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1元,由被告***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