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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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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静乐县联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静乐县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静乐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静乐分公司大门土建围墙、伸缩大门、电子显示屏、鉴定费损失共计121013.9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静乐县联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静乐县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静乐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静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4元,被告***负担2720.28元,原告静乐县联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静乐县平安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静乐县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静乐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4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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