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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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借款本金28711.07元。 二、被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保证金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承担204元,由被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