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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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3民初4168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行,住***。 负责人:回井和,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建臣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迪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