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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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常州市潞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常州市潞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504380.2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潞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69.5元,由原告常州市潞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1069.5元,由被告洛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宁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