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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松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4742.4元(其中包括原告的残疾赔偿金71340元,其长子潘俊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092元,其次子潘俊屹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310.4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5257.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205.15元(28462.75元-25257.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99.22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498.95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3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返还原告***垫付医疗费1967.67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十二、被告包头市松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包头市松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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