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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大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大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抢险施救费共计12437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大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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