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98888.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7日,利息4766.67元、罚息267.36元、复利9.38元,合计为5043.41元;自2019年4月8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2.5%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计21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