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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华味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04民初2299号

原告:潍坊东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东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华味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东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华味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坊东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关于怡景苑小区97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房号为1-2-102,1-2-103,1-2-104,1-2-105,1-1-301,1-1-401,1-1-501,1-1-601,1-1-801,1-1-901,1-1-1001,1-1-1101,1-1-302,1-1-402,1-1-502,1-1-602,1-1-702,1-1-802,1-1-902,1-1-1002,1-1-1102,1-2-401、1-2-501、1-2-601、1-2-701、1-2-801、1-2-901、1-2-1001、1-2-1101、1-2-302、1-2-402、1-2-502、1-2-602、1-2-702、1-2-802、1-2-902、1-2-1002、1-2-1102、2-2-101、2-2-102、2-2-103、2-2-104、2-2-105、2-2-106、2-1-301、2-1-401、2-1-501、2-1-601、2-1-701、2-1-801、2-1-901、2-1-1001、2-1-1101、2-1-402、2-1-502、2-1-602、2-1-702、2-1-802、2-1-902、2-1-1002、2-1-1102、2-2-301、2-2-401、2-2-501、2-2-601、2-2-701、2-2-801、2-2-901、2-2-1001、2-2-1101、2-2-302、2-2-402、2-2-502、2-2-602、2-2-702、2-2-802、2-2-902、2-2-1002、2-2-1102、2-3-301、2-3-401、2-3-501、2-3-601、2-3-701、2-3-801、2-3-901、2-3-1001、2-3-1101、2-3-302、2-3-402、2-3-502、2-3-602、2-3-702、2-3-802、2-3-902、2-3-1002、2-3-1102)有效;2.判令被告办理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上述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4.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关于怡景苑小区87套《储藏室买卖合同》(具体储藏室号为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有效;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9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九龙街道23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的“怡景苑小区”1号及2号商住楼97套商品房及87套地下室整体出售给原告。其中房号为1-2-102,1-2-103,1-2-104,1-2-105,2-2-101、2-2-102、2-2-103、2-2-104、2-2-105、2-2-106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227元,剩余87套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243元,地下室单价为每平方米1501元。上述房屋及地下室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725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被告付清上述房屋及地下室总价款人民币1725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原告)。第二十条房屋登记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潍坊东岳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怡景苑小区97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房号为1-2-102,1-2-103,1-2-104,1-2-105,1-1-301,1-1-401,1-1-501,1-1-601,1-1-801,1-1-901,1-1-1001,1-1-1101,1-1-302,1-1-402,1-1-502,1-1-602,1-1-702,1-1-802,1-1-902,1-1-1002,1-1-1102,1-2-401、1-2-501、1-2-601、1-2-701、1-2-801、1-2-901、1-2-1001、1-2-1101、1-2-302、1-2-402、1-2-502、1-2-602、1-2-702、1-2-802、1-2-902、1-2-1002、1-2-1102、2-2-101、2-2-102、2-2-103、2-2-104、2-2-105、2-2-106、2-1-301、2-1-401、2-1-501、2-1-601、2-1-701、2-1-801、2-1-901、2-1-1001、2-1-1101、2-1-402、2-1-502、2-1-602、2-1-702、2-1-802、2-1-902、2-1-1002、2-1-1102、2-2-301、2-2-401、2-2-501、2-2-601、2-2-701、2-2-801、2-2-901、2-2-1001、2-2-1101、2-2-302、2-2-402、2-2-502、2-2-602、2-2-702、2-2-802、2-2-902、2-2-1002、2-2-1102、2-3-301、2-3-401、2-3-501、2-3-601、2-3-701、2-3-801、2-3-901、2-3-1001、2-3-1101、2-3-302、2-3-402、2-3-502、2-3-602、2-3-702、2-3-802、2-3-902、2-3-1002、2-3-1102)及怡景苑小区87套《储藏室买卖合同》(具体储藏室号为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返还原告房款1725万元,若逾期偿还,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还清上述款项,将以未偿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2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华味源餐饮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对上述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九被告未还清原告房款及违约金前双方不办理上述房屋网签变更手续;待九被告还清原告房款及违约金后十五日内,原告协助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变更涉案房屋网签登记。

五、被告山东通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67650元。

六、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3300元,减半收取6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周顺忠

人民陪审员  贺永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臧日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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